马鞍山市 财政局 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马劳社〔2008〕33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马政[2004]52号)规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现就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费率标准。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中业务范围确定基准费率。
不能对应风险行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确定为其职工工资总额0.5%。
二、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费使用率,核定其下一考核年度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使用率是指参保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值。
三、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实行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二类行业费率浮动档次分为0.5%、0.8%、1%、1.2%、1.5%五档;三类行业费率浮动档次分为1%、1.6%、2%、2.4%、3%五档次。
四、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后,参加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状况和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率进行费率浮动。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率高于120%(含120%)低于150%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考核年度内费率的基础上浮一档;
(二)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率高于150%(含150%)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考核年度内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
(三)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费使用率高于80%低于120%,缴费费率不变;
(四)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率低于80%(含80%)高于50%的或用人单位属企业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考核年度内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
(五)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率低于50%(含50%)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考核年度内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二档;
用人单位因工死亡人数超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指标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用人单位考核年度内工伤保险费率为本行业最低档次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再下浮。
六、从业人员因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含职业病)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含职业病)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对退养人员再次就业期间发生工伤(含职业病),其浮动费率责任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八、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发生工伤保险费用的,原则上不实行费率浮动。但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九、参保单位首次费率浮动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费率浮动每两年一次,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执行。
十、本通知所称自然年是指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马鞍山市卫生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伤保险 浮率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当涂县劳动保障局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