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马政[2006]1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9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再就业财政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1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安排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占就业再就业资金总额的比例至少不低于10%,并逐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二)市级失业保险基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市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章 补贴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扶持对象为:
(一)持《安徽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三)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
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
(四)
创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培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组织开展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采取代金券的形式补贴给培训人员,代金券的形式为《培训券》和《鉴定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印制。
第八条 培训学员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
第三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按照“自愿申报、严格评估、统一认定”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将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社会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为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
具体要求:有职业培训办学许可且年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理论和实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平米,实训设施设备符合培训职业(工种)设置要求,实训工位总数不少于50个;专兼职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管理人员除外),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需具备教师上岗资格)各2名以上。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一经确定挂牌,每年年初应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马鞍山市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合同书》,并由市财政部门鉴证,实行项目管理,明确培训任务以及在组织实施培训中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培训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基础台帐制度、统计制度和季报制度等。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即教学点,教学点的认定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市再就业培训基地设立教学点的实施意见》(马劳社[2004]2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审,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培训人员反映强烈的,应当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类补贴,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分为A、B、C、D四大类。
(一)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280课时以上,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二)B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的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240课时以上,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三)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四)D类是指技术含量一般、培训成本不大、培训周期较短的服务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80课时以上,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须报送《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每季度终了,定点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上季度开展培训情况,提交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培训有关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按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培训合格,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按照该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
(一)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A、B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鉴定补贴分别为170元/人、220元/人和280元/人;C、D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鉴定补贴分别为120元/人、150元/人和200元/人;
(二)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的,A、B类补贴100元/人;C、D类补贴50元/人。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培训学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后,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六章 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式技能培训是指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签订就业承诺协议书或用工合同,经培训合格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劳务派遣帮助其实现就业的培训形式。
第二十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在组织定向式技能培训时,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采取专项补贴的形式,补贴给组织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按实际组织培训合格后实现就业人数计算,补助标准为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20%,即A、B、C、D四类补贴标准分别为160元/人、120元/人、80元/人、60元/人。享受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的相关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按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有资质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共同做好推荐就业工作,对多家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含公共机构、非公共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成功介绍就业的,其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信息收集、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合同签订(用工证明)、跟踪服务各工作环节分项给予10%、10%、10%、10%、50%、10%的补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在组织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实现就业后,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集中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七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创业愿望的人员可凭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服务卡》参加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按培训成本核算,原则上每培训合格一名符合条件人员根据创业成功率、教学质量等考核检查情况,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章 教学点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点是指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再就业培训基地设立教学点的实施意见》(马劳社[2004]24号)文件设立的定点培训机构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工、青、妇组织以及有关部门下辖的办学实体。
第二十七条 教学点在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创业培训时,应当享受教学点补贴,补贴的资金从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鉴定)补贴中支出。其补贴标准为: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承担组织培训报名补贴20元/人,提供理论教学场地30元/人,提供实训设施设备按(A类60元/人,B类50元/人,C类40元/人,D类30元/人),组织参加技能鉴定10元/人四个项目分段给予补贴。
创业培训:按承担组织报名、提供理论教学场地和扶助创业分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50元/人、40元/人和60元/人。
第二十八条 教学点按季度申报培训补贴,每季度末应先向所属的定点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定点培训机构初审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教学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九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在为培训人员提供技能培训(鉴定)等相关服务后,应及时在被服务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上签注,并建立相关基础台账,记录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就业状况等)、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期次、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主要包括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时间、考评状况、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能力证书),以备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的培训鉴定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抽查对象为参加培训(鉴定)的人员,一般抽查人数不少于该机构承担培训(鉴定)人数的10%。
第三十一条 经考核检查,如发现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存在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继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将撤消该机构作为定点培训、鉴定服务的资格。 对于其中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以及侵占、挪用、贪污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当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附件:
1、马鞍山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2、马鞍山市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合同书
3、马鞍山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附件1
马鞍山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A类
中餐烹饪 装饰、装修
金属切削加工
西餐烹饪 办公设备维修
金属处理加工
家电维修 摩托车维修
金属铸锻加工
电力设备维修 汽车驾驶维修 机械冷加工
机电设备装配与维修
B类
砌筑工 服装设计定制 农林专用机械操作
中式面点 文体用品制作 家用电器制造装配
裁剪缝纫 筑路养护、维修 纺织、针织、印染
西式面点 精密仪器仪表装配 计算机维修调试
钢筋加工 运输机械设备操作 雕刻工艺品制作
印刷制版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 医疗器械制造
计算机操作 皮革毛皮制品加工 机械设备装配
美容、美发 电气设备装配 动力设备装配
电子设备装配 电力设备装配 运输车辆装配
工程机械操作 工程设备安装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作 珠宝贵金属首饰制作
电子设备制造装配调试 金属工艺品加工制作
C类
照
相
混凝土工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
园
艺
工程防水 石材生产耐火材料制造
陶
瓷
电影放映 建筑保温及吸音材料生产
印
刷
玩具制作 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制作
供用电 运输服务 建筑防水密封材料生产
调酒师 验光配镜
墙体屋面材料生产加工
水产养殖 水产品加工 输、配、变电设备值班
餐饮服务 造纸洗染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
机泵操作 中药材生产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
化学产品生产 电力设备运行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
药品生产制造 搪瓷制品生产 饭店旅行社服务
金属冶炼轧制 木材制品制作 饲料生产加工
发电运行值班 家畜家禽饲料 勘测及矿物开采
施工架子搭设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制作
D类
营业员
浴池服务 储运员
采购员
粮油管理 推销员
供水工
家庭服务 包装工
保管员
印章刻字 纸制品加工
人造板生产 土石方施工
备注:本目录中未收录的分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皖价费[2004]198号)文件《职业技能鉴定归类收费职业(工种)目录》进行分类。
附件2
项目合同书编号:
马鞍山市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
项目合同书
(样本)
项目名称;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