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马鞍山市            文件

 

 

     

 

 

马劳社秘〔2007151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结合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马鞍山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请示的答复》(劳社秘[2007]275)意见,针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事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准入管理,凡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项目相对应的确需使用的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

三、《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根据需要定期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将按国家和省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20081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项目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

市政协办公室,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9印发

共印50

 

      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是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但临床疾病诊治过程中不受《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范围限制。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说明”是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解释,属于《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组成部分。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说明

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包括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医用材料”、“甲乙分类”、“自理比例”、“备注”。

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是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确定的。

四、医用材料是指与《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项目相对应的确需使用的医用材料。

五、《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项目是指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使用“甲类目录”项目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支付范围;“乙类目录”项目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项目,使用“乙类目录”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手术治疗”类的项目中,注明使用腔镜进行手术治疗的加收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10%后,余下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备注是对项目的注解和使用范围的确定。

 

附: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医用材料

甲乙分类

自理 比例

计价
单位

备注

11

()一般医疗服务

 

 

 

 

 

 

1102002

住院诊查费

 

 

 

 

 

 

110200201

省级医院

 

 

 

床日

 

110200202

市级医院

 

 

 

床日

 

110200203

县级医院

 

 

 

床日

 

1102003

急诊诊查费

 

 

 

 

 

 

110200301

急诊诊查费

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

 

 

仅限在急诊时收取

1103

3.急诊监护费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含床位、诊查、仪器监护、护理

 

 

 

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包括急诊监护病房的各种监护费用,不得再另外分解收取

11030000101

省级医院

 

 

 

 

 

11030000102

市级医院

 

 

 

 

 

11030000103

县级医院

 

 

 

 

 

1109

9.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14/床日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含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痰盂、拖鞋、废品袋(或篓)、洗脸盆、大小便器(非一次性使用)

 

 

 

 

1.病房应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不另收费。2.医院应负责病房环境,配置用品和配备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消毒工作,不准另列项收费。3.病人办理出入院手续,住院病历,更衣,被服换洗,测量身高,体重,呼吸,脉搏,血压,出入量记录等,不准另列项收费。4.病人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查房,病人转科,护送检查,护送治疗等均不另列项收费。5.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肿瘤科,精神病科,烧伤科,允许在同等同级病床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天分别加收2元,3元,5元。6.抢救室病床收费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准按监护病房收费。7.住院床费以天数计算,一律计入不计出(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收费)

11090000101

单人间

 

 

 

床日

 

11090000102

双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