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认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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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马劳社[2004]19号,以下称《医疗保险机构暂行办法》)、《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马劳社[2004]18号,以下称《药店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统一定点单位资格审批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定点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现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医疗保险机构暂行办法》和《药店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正式营业超过3个月的零售药店,开展医疗服务超过6个月的医疗机构,并愿意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为合理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努力实现定点单位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方便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医保定点以社区为单位,每个社区设置1—2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2家定点零售药店,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与已定点的医疗机构边界相距300米以上,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已定点药店边界相距200米以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优先定点。
三、符合本通知一、二条规定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时,应填写《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在每年的1月和7月送交市劳动保障局,同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4)、医务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
(5)、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品经营品种、收费项目价格清单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
(7)、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8)、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9)、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
(二)、零售药店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4)、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名册;
(6)、药品监管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8)、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定点单位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开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初审不合格的单位发给《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暂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主要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实际面积和就医购药环境;
2、诊室设立情况与执业许可证内容是否相符;
3、医务人员资质情况、执业药师在岗情况;
4、医疗收费价格、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住院人次平均费用情况;
5、医保药品数量价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药品分柜情况;
6、医用材料及药品仓库管理、规范药房建立、药品有效期管理、药品进销存管理情况;
7、是否具备与医保经办机构实现实时联网的条件;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单位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七、对集体评审合格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确认,核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书,并在《马鞍山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定点单位的培训工作,对初选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保人员和结算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和结算操作程序方面的培训,指导和帮助做好定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机构办理医保服务和医保联网的书面申请,与其协商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发给医保定点标牌。
十、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马劳社[2003]56号)和《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年终考核和分类管理,对考核处于末位以及日常检查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规定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医保划卡结算业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处理。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资格。
十一、《医疗机构暂行办法》、《药店暂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卫生局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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