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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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雇工(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雇主及雇工)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缴纳。
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 新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按《补充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时,其本人或亲属应在马鞍山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服务机构)填表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审核。
第六条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定一家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参保职工持医疗保险卡、围产检查临时就医证历、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在其选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和结算。
第八条 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相关并发症治疗,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及其亲属应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可先入院,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和支付范围,按《马鞍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当涂县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由当涂县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试行。
关于制定《马鞍山市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
保险试行办法》的说明
一、《试行办法》的必要性及政策依据
为了维护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均衡个体工商户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2006]第195号令)第二、和二十九条以及《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马政[2007]44号)第一条要求,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畴,以满足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需求是必要的。
二、《试行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1、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雇主及雇工)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生育保险待遇:生育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方面均衡了单位负担,保障了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能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另一方面确保基金相对稳定,减少生育保险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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