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我们在医疗服务项目归并、成本测算、价格听证基础上,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整顿和规范,重新制定《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本通知印发的《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医疗价格项目,是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设置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未列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今后,随着医疗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 号)的规定程序申报。

二、分级确定医疗服务价格。为保证医疗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精神,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群众的关联程度,实行省、市分级管理。此次颁布的《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项目价格为调整后的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属于省管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的医疗技术、病人就医等情况,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实际执行价格,报同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及市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除省管价格项目(见附件一)外,其他的由各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服务成本分摊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参照省级医疗服务价格,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分地区、分医疗机构的级别制定最高价格,并报省备案。

今后,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价格应按程序事先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需要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按上述分级管理权限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制定执行价格。

三、加强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同时防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过多、过滥,各级物卫生.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当前,我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限定在特需病房(包括温馨产房)、医学整形两项。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上述特需医疗服务时,应向所在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申报,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要根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等,对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设施、条件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成本并略有盈余的原则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核定。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必须坚持患者自愿为原则,所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要与自身功能特点、业务能力相适应,并能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切实为患者提供优质、便利的卫生服务。

四、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各地、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过程中的特殊器材、特殊材料收费的管理,要坚决防止因另收材料费、器材费造成的医疗服务乱收费、乱加价问题。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收的一般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器材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规定可另外收取的一般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器材等费用,其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改革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1、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需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应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提价。对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收费以及自行提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2、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布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市级以上(含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对挂号、划价、收费结算、统计分析等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程序管理。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必须按省统一规定建立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实际支出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列明每一项服务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以及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等,做到一日一清。应病人要求免费提供。患者对清单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或异议的,医疗机构应予解释。住院结算费用与清单不符的,患者可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拒付。

4、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成本报告制度、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等,努力改进内部价格管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防止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对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医务人员的培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积极倡导热情服务和尊重病人,规范医务人员诊疗和服务行为,不断提高诊断检查水平,减少不合理检查、重复检查,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等不良现象,处处为患者着想,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便捷、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5、各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控,要在本级医疗机构适当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测点,对医疗服务价格成本变化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监控。为今后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六、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要指导医疗机构切实做好《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确保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平稳实施,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下岗职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特殊困难病人就医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病房改造和床位设置上,要本着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必须保证普通病房的比例数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80%。凡是特需病房突破本医疗机构床位总数20%的,超过的部分一律按普通病房收费。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后,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项目价格》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本通知印发的《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为试行价格。省级管理的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自2003年10月1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省里原制定的关于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办法、标准,以及各地自行制定的属省管的医疗服务价格,自本通知试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OO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单行本)

附件二:

 

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综合医疗类

挂号费、诊断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床位费、护理费、抢救费、氧气吸入费、注射费。

二、医技诊疗类

1、医学影像各类项目;

2、超声检查各类项目;

3、核医学各类项目;

4、放射治疗各类项目;

5、临床检验各类项目;

6、临床血液学检查各类项目。

三、临床诊疗类

1、神经系统各类项目;

2、心脏及血管系统各类项目;

3、血液及淋巴系统各类项目;

4、经血管介入诊疗各类项目。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
 (
元)

       

 

 

11

()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挂号费

 

 

 

 

 

 

 

110100001

挂号费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门诊病历、诊断书、收费清单

 

1

门诊注射、换药、取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不分门急诊

 

 

1102

2.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从接诊到出诊断结果只收一次诊查费,简易门诊不收诊查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诊查费。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诊查费在对应级别的价格基础上加收1

 

 

1102001

门诊诊查费

 

 

 

 

 

 

 

110200101

普通门诊

 

 

2

 

 

 

110200102

专家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