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将部分门诊治疗周期长、反复发作、组织器官损害严重的疾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补助范围。同时,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对现有的部分规定病种医疗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扩大门诊规定病种的名称及补助标准
(一)扩大病种名称
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癫痫,强直性脊柱炎、自身免疫性肝炎。其中强直性脊柱炎、自身免疫性肝炎分别归并入现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和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二)补助标准
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限额标准为: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等6个门诊规定病种,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7500元;血友病、癫痫等2个门诊规定病种,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基金限额标准为: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癫痫等8个门诊规定病种均为1500元。
二、提高现有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的补助标准
(一)将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等3个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限额标准由现有的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糖尿病、高血压病等2个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限额标准由现有的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2500元、退休人员3000元;其它门诊规定病种限额标准不变。
(二)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有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以上基金限额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参保人员患多个规定病种的,每增加1个病种,基金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由每年增加800元和400元提高到为1000元和600元。
三、新增加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权限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专科或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附:新增病种确认标准(暂行)及门诊检查、治疗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扩大的门诊规定病种确认标准及门诊检查、治疗范围(暂行)
一、多发性肌炎(PM)/皮肌炎(DM)
(一)确认标准:Bohan和Peter(1975)年提出的诊断标准
1、诊断条件:① 对称性近端肌无力,伴或不伴吞咽困难和呼吸肌无力;② 血清肌酶谱升高,特别是血肌酸磷酸肌酶(CK)升高;③ 肌电图检查示肌原性损害;④ 肌活检异常; ⑤ 特征性的皮肤损害。
2、诊断标准:①具备前四条者可诊断为多发性肌炎(PM);②具备上述5条者可诊断为皮肌炎(DM);③具备前4条中的2条加上第5条为"很可能皮肌炎";④具备前4条中的3条为"很可能多发性肌炎";⑤前4条中的某一条加第5条为"可能皮肌炎";⑥仅具备前4条中的某2条者为"可能多发性肌炎"。
在诊断PM/DM之前,应排除肌营养不良、肉芽肿性肌炎、感染、近期使用过某种药物(氯贝丁酯、乙醇等),如出现肉眼肌红蛋白尿提示横纹肌溶解,内分泌代谢疾病(如甲状腺、甲状旁腺、糖尿病等引起的肌病),重症肌无力等。
(二)检查:尿常规、血常规、血沉、肝功能、肾功能、胸片、胸部CT、肌钙蛋白测定、心电图、心脏彩超、血清肌酶谱、肌电图。
(三)治疗:糖皮质激素、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羟氯喹
二、白塞氏病
(一)确认标准:国际白塞病委员会1990年的白塞病国际诊断标准:
1、必要条件 反复口腔溃疡,指每年至少有3次肯定的口腔溃疡出现。
2、次要条件 下述四项症状中的任何两项相继或同时出现 :①反复外阴溃汤,由医师确诊或本人确有把握的外阴溃疡或瘢痕;②眼炎,前葡萄膜炎、后葡萄膜炎、视网膜血管炎、裂隙灯下玻璃体内有细胞出现;③皮肤病变,包括有结节红斑、假性毛囊炎、丘疹性脓疱疹、未用过糖皮质激素和非青春期者而出现的痤疮样结节;④针刺试验呈阳性结果。
其他与本病密切相关并有利于本病诊断的临床表现有:关节痛/关节炎、皮下栓塞性静脉炎、深静脉栓塞、动脉栓塞或动脉瘤、中枢神经病变、消化道溃疡、附睾炎、阳性家族史。
(二)检查:尿常规、血常规、血糖、血沉、肝功能、肾功能、血管彩超、胸片、胸部CT、头颅CT、胃镜检查。
(三)治疗:非甾体抗炎药、秋水仙碱、糖皮质激素、青霉胺、硫唑嘌呤、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环孢素、雷公藤制剂。
三、干燥综合征
(一)干燥综合征确认标准: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诊断)标准(2002修订)
1、口腔症状:三项中有一项或以上
①每日感到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②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③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2、眼部症状:三项中有一项或以上
①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②感到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③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3、眼部体征:下述检查任一项或以上阳性
①Schirmer I试验(+) :≤5mm/5min,②角膜染色(+):≥4 van Bijsterveld记分法 。
4、 组织学检查:下唇腺淋巴细胞灶≥1
5、 唾液腺受损:下述检查任一项或以上阳性
①唾液流率(+):≤1.5ml/15min,②腮腺造影(+) ,③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6、自身抗体: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上述标准的具体分类
1、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按下述两条诊断:
(1)条目中的4条或4条以上,但条目4(组织学检查)和条目6(自身抗体)需至少有一条阳性。
(2)条目3、4、5、6 四条中任三条阳性。
2. 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符合条目1和2中任何1项,同时符合条目3、4、5三项中任二项。
3. 诊断1、2者必须除外:头颈面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AIDS,淋巴瘤,结节病,GVH病及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
(二)检查:尿常规、血常规、粪常规、血清肌酶谱、血沉、肝功能、肾功能、肌电图、泌尿系B超、胸片、胸部CT、胃镜检查。
(三)治疗:改善口干、眼干的药物,羟氯喹、来氟米特、甲氨喋呤(MTX)、环磷酰胺及硫唑嘌呤、免疫抑制剂等药物积极治疗;免疫净化治疗,帕夫林、雷公藤等制剂。
四、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一)确认标准:参考国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的诊断标准
1、骨髓活动检病理切片显示胶原纤维和/或网状纤维明显增生;2、可有贫血,外周血涂片可见幼稚粒细胞及有核红细胞;3、骨髓穿刺多次“干抽”或呈“增生低下”;4、脾、肝、淋巴结病理检查示有造血灶;5、脾肿大。
以上第1项为必备条件,加其他四项中任何两项,并能排除继发性骨髓纤维化者,可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二)检查:血常规、血沉、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骨髓活检病理、肝脾穿刺、X线、放射性核素骨髓扫描。
(三)治疗:输血(达到规定标准)、红细胞生成素、干扰素、羟基脲、白消安、高三尖杉酯碱、维生素D3。
五、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一)确认标准:
1、主要标准(A类) ①红细胞容积增高男性≥36ml/kg 女性≥32ml/kg;②动脉血氧饱和度>92%;③脾大。
2、次要标准(B类)①血小板计数>400×109/L;② 白细胞计数>12×109/L(无发热或感染);③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积分增高(>100);④血清B12增高>666pmol/L(>900pg/ml)或未饱和B12结合力增高>1628pmol/L(>2200pg/ml)。
凡符合A类1+2+3或A类1+2+B类中任何两项,即可诊断本病。
(二)检查: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颅脑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颅脑磁共振扫描(MRI)、血常规、出凝血时间、血液粘滞度、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
(三)治疗:血细胞分离单采、放射性核素治疗、干扰素、羟基脲、白消安、环磷酰胺、苯丁酸氮芥、高三尖杉酯碱
六、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一)确认标准:1、血小板计数>600×109/L;2、血红蛋白或红细胞数正常,红细胞容积:男<36ml/kg,女<32 ml/kg;3、骨髓可染铁存在或血清铁蛋白正常;4、无Ph染色体或BCR/ABL融合基因;5、骨髓胶原纤维无增生,如<1/3活检面积,常无显著脾大及外周血出现幼粒—幼红细胞;6、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形态学及细胞遗传学证据;7、 排除继发性和反应性引起的血小板增多。
(二)检查: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颅脑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颅脑磁共振扫描(MRI)、血常规、出凝血时间、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
(三)治疗:血细胞分离单采、放射性核素治疗、干扰素、羟基脲、白消安、环磷酰胺、抗血小板粘附和聚集的药物。
七、血友病
(一)确认标准:
1、血友病甲(A)
①男性患者,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女性纯合子型极少见;②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有或无活动过久、用力等创伤史,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③凝血时间(试管法)重型延长,中型可正常,轻型、亚临床型正常;④ 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中重型明显延长,能被正常血浆及新鲜吸附血浆纠正。轻型稍延长或正常。亚临床型正常;⑤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时间正常;⑥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⑦ 因子Ⅷ促凝活性(Ⅷ:C)减少或极少;⑧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正常,Ⅷ:C/vWF:Ag明显降低。
2、血友病乙(B)
① 临床表现同血友病甲;②延长,能被正常血清纠正,但不能被吸附血浆纠正,轻型可正常,亚临床型亦正常;④血浆Ⅸ:C测定示因子Ⅸ:C减少或缺乏。
(二)检查:血常规、血浆凝血因子活性测定、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时间、凝血酶原时间(PT)、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三)治疗:补充凝血因子、去氨加压素、达那唑、糖皮质激素、抗纤溶药物。
八、癫痫
癫痫是一组临床综合征,其特征为反复发作的大脑神经元异常放电,导致暂时性大脑功能失调,临床表现为运动、感觉、意识、植物神经、精神等不同障碍。
(一) 确认标准:
1、各种类型的典型发作过程;2、反复性、发作性、短暂性的发作特点;3、脑电图异常(80%病例可发现异常);4、排除其他疾患如臆病、昏厥、偏头痛等。
(二)检查:定期查肝功能、肾功能及血常规,脑电图。
(三)治疗:苯妥英钠、卡马西平、鲁米那、丙戊酸钠、扑癫酮、安定。
九、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并入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确认标准:
(一)临床标准:1、腰痛、晨僵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2、 腰椎额状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3、 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二)放射学标准:骶髂关节炎,双侧≥Ⅱ级或单侧Ⅲ~Ⅳ级。
(三)诊断标准 1、肯定的强直性脊柱炎:符合放射学标准和一项以上临床标准。2、 可能的强直性脊柱炎:仅符合三项临床标准或仅符合放射学标准(其它原因所致骶髂关节炎应除外)。
十、自身免疫性肝炎(AIH)
自身免疫性肝炎(AIH)并入慢性活动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确认标准:
(一)无遗传性肝病:α1抗胰蛋白酶表型正常,血清铜蓝蛋白、铁和铁蛋白水平正常;
(二)无活动性病毒感染:甲、乙、丙型等肝炎病毒现症感染的标志物阴性;
(三)无药物或酒精性肝病:酒精摄入量<25g/d,近期未使用肝毒性药物;(四)实验室检查:主要为血清转氨酶异常,球蛋白、γ-球蛋白或IgG≥正常上限1.5倍;(五)自身抗体检查:抗核抗体(ANA)、平滑肌抗体(SMA)或肝/肾微粒体1型抗体(抗LKM-1)≥1:80(成人)或≥1:20(儿童),抗线粒体抗体(AMA)阴性;(六)肝组织病理检查:界面性肝炎,无胆道损伤、肉芽肿或提示其他病因的组织学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