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马劳社秘[2007]151号)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用材料支付问题
(一)参保人员使用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国产、合资(含外商独资企业生产)、进口的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10%、30%、50%调整为参保人员使用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分比例支付,即: 0-2000元、2000元-6000元、6000元-1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以上五段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10%、20%、30%、40%、50%,余下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二)其它医用材料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支付问题
(一)属于我市《医疗服务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其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与我市存在差异的一律按我市执行。
(二)属于我市《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暂未纳入外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按我省物价收费标准支付。
(三)属于我市《医疗服务目录》范围内的甲类检验和临床各系统诊疗项目,但外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元的按我市乙类项目执行。
三、其它特殊情况
凡下列情况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一)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二)临床诊疗类使用臭氧、离子、钬激光、铒激光、氦氖激光等方法和手术治疗项目中使用钬激光、铒激光、氦氖激光、氩氦刀、微波刀、氩气刀、超声刀、激光刀、等离子刀等特殊设备和材料的。
(三)因医用材料质量问题造成伤害所发生的。
(四)有责任人的伤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当期及后续诊治的。
(五)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
四、本通知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