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          文文件

 

 

马劳社〔200753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当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慈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顺利实施,根据《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农业户口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专业渔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

(三)已转户的被征地农民,200771,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也可按马政[2007]27号文件规定实行老年津贴制度。

(四)农村“五保户”按《马鞍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马政[2006]58号)规定执行,不纳入新农保范围。

二、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症残疾人参保应同时出具相关证件原件并附复印件。

(三)各村农保协管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填写《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委会审核确认,乡(镇)复核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新农保实行选档缴费,按年缴费的,缴费期为每年元月1日至2月底;按半年缴费的,缴费期为每年元月1日至2月底和71831。市农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农民凭存折到指定银行存款,并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

(二)符合马政[2007]2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享受老年津贴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后,经村、乡(镇)审核,由本人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规定的费用。

(三)村集体将应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汇入乡(镇)政府指定的账户,乡(镇)政府将村、乡(镇)补助补贴汇入区政府指定的账户。区政府将村集体、乡(镇)和区政府补助、补贴,在三季度缴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

(四)参保人当年未按规定缴费的,以后年度允许本人补缴,但村、乡(镇)、区对补缴的保险费不再给予补助、补贴。

(五)鼓励村集体预缴养老保险费补助,市农保经办机构逐年将其预存金额分配至参保人。

(六)市财政每年按参保人缴费总额的15%和市区老年津贴实际发放额安排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其中用于支付老年津贴的专项资金按月拨付至新农保基金支出户,按参保人缴费总额的15%安排的专项资金于每年11月底拨付到位。

四、个人账户

(一)市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

3、各级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

4、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村、乡(镇)、区补助、补贴均按缴费实际到账时间记账计息。

(三)参保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四)享受老年津贴的人员,本人缴费后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本人缴费额扣除已经领取的老年津贴后的余额,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当月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填写《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由村协管员审查,报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区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市农保经办机构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

(二)列入享受老年津贴参保捆绑范围的直系亲属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配偶、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以及入赘的女婿、女儿。

享受老年津贴的人员,其直系亲属中有一人未按时参保缴费的,老年津贴可延发三个月,三个月后直系亲属仍没有补缴费用停发老年津贴。当年直系亲属补缴费的,补发当年度老年津贴。直系亲属跨年度补缴费的则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津贴。对于直系亲属外出务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务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年提供相关参保证明,视同直系亲属已参保缴费。

(三)符合享受老年津贴的人员,到所在村委会填写《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津贴申请表》,附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报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其中:2007年参保缴费的,从200771日起按月领取老年津贴;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当年起领取老年津贴。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和终止:

(一)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1992]2号》(以下简称“老制度”)与新农保之间按下列办法衔接、转移:

1、按“老制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按“老制度”规定从2007630结算积累总额,与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合并,合并后的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办法按马政[2007]2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老制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原参保年限可按老制度历年本金总额除以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超过15年的,达到领取年龄时不再缴纳一次性费用。

(二)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1、参保人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总额,全部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的本息结余额,全部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其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的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本人。

3、参保人因出境定居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的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本人。

 

七、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从200771实施。

(二)当涂县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农村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残联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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